2、大陆地区科技人士申请来台参与科技研究、大陆地区产业科技人士乙类及丙类来台从事产业科技活动核定停留期间逾四个月者,与
大陆地区杰出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人士来台传习、大陆地区体育人士来台协助国家代表队培训核定停留期间逾六个月者,得准许其
配偶及十八岁以下之子女同行来台。停留期间届满后,应由邀请单位负责其本人及其同行之配偶、子女之出境事宜。上述人士在台
停留期间,因故须短期出境时,应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办入出境手续,并由主管机关核发三个月效期之入出境许可证;逾期
未返台者,如须再行来台,应依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